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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一次討論中有人問到,在諮商中如何平衡對「效果」的關注與對「過程」的關注。
我的看法是:當諮商師把重點放在效果上時,真正被犧牲掉的,恰恰往往是效果本身。
從以人為中心諮商的角度來看,只要六個必要且充分條件得到滿足,諮商自然就會產生效果。這一前提要求諮商師真實地體驗三個核心條件。而在這一過程中,並不包括刻意去關注「效果」本身,無論這個效果被如何界定。
羅傑斯在1959年的文章中討論治療條件時,曾特別指出:在反覆思考之後,他決定在描述第四與第五個條件——也就是諮商師對個案的無條件正向關懷與同理心時,只強調諮商師對這兩者的內在體驗,而不強調諮商師在體驗的同時還需要有意地將其表達出來。因為在諮商師真實的內在運作過程中,這些體驗往往會自然地通過語氣、表情等方式被傳達出去。只要這些體驗被個案所接收到,治療就會發生效果,並不取決於諮商師是否試圖「去表達」它們。